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三条 学生必须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按时参加考核。学生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的,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学分。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学院教务和开课专业(教研室)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六条 学院坚持客观、全面、综合评价课程成绩的原则,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指标。
第七条 学院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明确规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以平时成绩作为课程的总评成绩,也可以结合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作综合评定。
第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的,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明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明确的比例计算学生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进行“过程考核教学改革”的课程,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进程的各个阶段,综合采用课堂考勤、课堂讨论、课堂测验、课程论文、课外作业、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实验操作等多种考核形式,并结合期中及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学生学习成绩。
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必须相同。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明确平时成绩的评价依据。平时成绩的评价应该综合考量学生出勤、课程作业(如阅读、报告、论文、实验、测验等)、课堂讨论等方面的情况。
任课教师对作为评价依据的学生出勤、课程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教学档案备查。
任课教师对课程作业的批阅意见应及时向学生反馈。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原则上应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参加缓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成绩和绩点按照原教学班相同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
(二)获批参加缓考而未参加考试的;
(三)修读课程未完成平时作业、实验、实习三分之二的;
(四)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的;
(五)采用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的;
(六) 修读课程中,请假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未选课程而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同一课程以绩点最高者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经申请获准课程免听后,仍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作业,否则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学生经申请获批准可参加第二次考试。若第二次考试后总评成绩大于60分,该课程总评成绩以第二次考试的总评成绩计;若第一次考试总评成绩为60分或以上,而第二次考试后总评不及格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60分计。
第三章 成绩登录查询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及开课专业(教研室)负责登录、审核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应于期末考试后5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并将课程成绩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经教务员确认后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并签字。教师将成绩单、试卷和答卷交学院教务员存档。二考(含缓考)结束后2天内任课教师须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如因故不能及时完成成绩登录的,任课教师须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但时间最迟不超过10天。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5天后,学院教务员必须检查审核所有课程的成绩登录情况。如发现课程成绩未登录的,必须催促任课教师,并向学院教学院长汇报。
未经批准不按时递交成绩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课程考核成绩。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要求申请核查。学生须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填写《学生考核成绩查卷(查分)情况表》交至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考核课程属于本学院的,经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组织核查试卷并在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考核课程不属于本学院,由学院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开课学院(部)、本学院共同核查试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试卷的核查与评定。核查结果在两周内书面答复学生。
核查试卷后应做出审核结论,填写《学生考核成绩查卷(查分)情况表》,该表应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在接到书面答复后如仍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异议。
成绩核查后确系有误的,由任课教师提交更改成绩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后签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成绩及学分转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转专业、休(复)学等原因进入我院相关专业年级学习时,执行新的就读专业、年级的人才培养计划。对已经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分认定由我院教学委员会认定。学分认定按照如下办法处理:
(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直接转入新专业。
(二)除政治理论课和体育课以外的课程,根据教学活动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等价或覆盖来认可原课程及学分。
(三)其它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无关的课程,可按通识课记载。
(四)学生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学分认定表》,由学院审核并经教务处复审后,予以认定。
(五)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撤销原专业的部分或全部专业课程成绩,但只能在申请转专业学分转换时申请撤销。
第二十三条 校际交流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转换,按我校《本科生课程成绩评语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免修、免听课程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对我院开设某门未修读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课程免修。免修按如下办法操作:
(一)申请条件
1.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
2.在一学期内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二)申请程序
1.学生应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免修申请表》。
2.免修学生在每学期第一周向学生学院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
3.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4.学院审核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资格,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部)。
5.经批准后免修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如该门课程申请免修人数较多,开课学院也可单独组织免修考试。
(三)免修成绩
免修学生经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总评成绩以考核成绩记载,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能掌握我院开设某门未修读课程的内容或因重修与其它课程冲突可申请该课程的免听。免听按如下办法操作:
(一)申请条件
1.学生拟免听的课程未修过,需满足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0。学生拟免听课程为重修课程,需提供本人的课表。
2.在一学期内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二)申请程序
1.学生应在开学第1周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交《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免听申请表》及自学计划。
2.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我院任课教师审核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听资格。并将结果于第2周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部)。
4.免听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教学环节。
(三)免听成绩
任课教师根据免听学生作业及考核进行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六章 成绩证明办理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证明必须以教务处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
第二十八条 我院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办理成绩证明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务员打印成绩单签字并盖上学院公章,然后经教务处复审后,盖上成绩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已毕业学生的成绩单由档案馆出具,并加盖教务处成绩专用章后为有效成绩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